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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党办发〔2020〕21号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打造政策洼地,吸引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优惠政策(各旗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一)对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在我市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各旗县区政府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预期贡献自行出台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各旗县区政府要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进行投资补贴。每年工业项目土地挂牌收入、工业园区本级税收年度增量的50%、争取上级各类产业扶持资金、新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旗县区财力,可全部纳入资金池。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新取得土地、需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税收的市旗两级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由旗县区政府根据项目投资额多少、贡献大小,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旗县区政府可负责项目生产厂区“五通一平”。
二、三产服务业优惠政策(各旗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全市三产服务业投资项目补贴政策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赤政字〔2019〕3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赤政字〔2019〕3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和物流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字〔2020〕20号)执行。各旗县区可参照以上政策,自行制定本地区三产服务业优惠政策。
三、总部经济政策(各旗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财政局配合)
市外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该企业实现税收形成的市旗两级财力部分80%,可列入下年财政预算,奖励给企业,并在三月份前兑现。
四、招商奖励政策(各旗县区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鼓励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招商引资,鼓励我市现有企业以商招商,对引资成功者按照《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赤政办字〔2019〕34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中的“对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有作为、有成绩、有贡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嘉奖、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精神,根据本地实际,具体执行。
五、项目服务政策(各旗县区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政法委、赤峰机场配合)
(一)每个签约落地项目所在旗县区,必须明确一名处级干部和一名科级干部,建立干部帮扶企业常态化机制,“一对一”帮办项目前期和建设运营等工作,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二)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属地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挂牌服务,保障环境优化,促进服务到位,为企业正常生产保驾护航。项目投资业主在我市机场乘坐航班可走贵宾通道。
(三)为外地投资规模企业法人办理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服务卡,在依法办案前提下,尽可能在公、检、法、司各环节简化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本政策有效期3年,解释工作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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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北宝山路东36号(北方时代设计院21楼)
联系电话:0476-8305054 邮编:0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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