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25-08-19 09:59 来源: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园区拆分情况

2023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该规划范围为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面积58.52平方公里,包含红山产业园、东山产业园、元宝山产业园和松山产业园。并于2023412日在赤峰市高新区公众号进行了环评第一次信息公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即将编制完成并送管理部门审核前,于202464在赤峰市高新区公众号上进行网络二次公示,分别于202465日、612日在赤峰日报上进行两次登报公示,并在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边张贴了公示材料该报告书2024819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主持的技术评估会。

20252月,为优化调整赤峰市工业园区布局,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72)精神,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开展《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修订工作相关要求,赤峰市人民政府将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区四园”各自分别单设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其中原赤峰高新区东山产业园命名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原赤峰高新区红山产业园命名为赤峰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赤峰高新区元宝山产业园命名为赤峰元宝山工业园区,原赤峰高新区松山产业园命名为赤峰松山工业园区。

赤峰高新区“一区四园”各自单设工业园区后,可以针对当地资源禀赋及园区现有产业基础,精准定位各园区主导产业及发展方向,提高产业聚集度,形成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根据单设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对原《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进行了拆分和编制。本次公示报告为其中的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东山产业园)规划环评部分。

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东山产业园)产业规模与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东山产业园的产业规模相比未增加,环境影响情况未突破原规划环评的影响。

二、园区基本情况

1位置及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面积12.8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红卫煤矿塌陷区、南至元宝山镇松木头沟村、西至元宝山林场、北至赤元公路。

其中,化工园区总面积2.7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开源路,南至红元大道,西至兴盛路,北至顺达东街。

2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4-2035年。规划近期至2025年,中期至2030年,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3规划目标、定位与性质

1总体定位

立足赤峰市资源禀赋优势,持续推动冶金、化工两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聚焦特色功能新材料和新能源装备制造强化产业链条,加速引进科技含金量高、创新要素浓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区打造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自治区重要的冶金和化工产品输出基地;

——赤峰市产业发展增长新极核。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间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查阅的方式如下:

(1)查阅全文的网络链接: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M9Zl6nVC8FzrL_X9DSw0uQ?pwd=r16g 提取码: r16g

(2)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查阅纸质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注意事项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就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4-2035)规划发展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针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园区规划实施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以及应采取的相应环保措施等。

五、公众意见调查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为: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V80K58sQQT6HB80TYo4mJA?pwd=ppv6 提取码: ppv6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与规划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反馈对本规划在环保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1、联系单位名称和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郭瑞琦

联系电话:0476-8303762

邮箱:996626727@qq.com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86

邮编:014010

联系人:孙工

联系电话:0472-6966926

邮箱:l_st1995@126.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于本公示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宝贵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以示负责和便于核实情况,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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