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公共数据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和使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自去年年底以来我市全面摸排调研,并对各级单位、广大社会征求意见,形成了《赤峰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三、编制过程由赤峰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牵头,多次向自治区政数局沟通并征求意见,2024年12月6日向市直部门征求意见,12月5日-20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形成了《赤峰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四、主要内容《赤峰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基础规范、数据共享、保障措施、附则四部分。(一)基础规范部分基础规范部分作为办法的关键框架,系统阐述了制定目的,明确是为解决数据管理相关问题、保障数据工作有序开展;详细说明制定依据,列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标准;精准界定核心概念,确保各方对关键术语理解一致;同时,严格划分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的具体职责,确立办法实施过程中遵循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等基本原则。(二)数据共享部分1.数据汇聚管理: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公共数据需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依据职能职责确定责任清单,不得重复采集可通过共享渠道获取的数据,且要建立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以保障数据质量。对于自然人数据,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明确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各类自然人数据的采集责任部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则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规定了经营主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数据的采集责任部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主题库、专题库,需申请回流数据的由其负责通过平台向上级部门申请。2.数据共享管理: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公共数据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原则,实行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对数据进行清单化管理,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公共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编制目录时需确定共享类型及要求,无法律依据的应无条件共享,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需明确依据或条件,并定期评估调整。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共享需求,需明确应用场景并承诺合规使用,数源部门按最小授权原则审核。不同共享类型的数据申请流程不同:无条件共享直接通过平台获取;有条件共享需向数源部门申请,数源部门5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共享;拒绝共享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予共享数据可申请核验比对,数源部门5个工作日内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未列入目录的共享需求,经审核确认后由数源部门补充列入目录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共享,需申请上级数据的通过本级平台提出申请。3.数据开放管理:明确公共数据按开放属性分为非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类,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禁止开放的属于非开放类型,限定条件下使用的为有条件开放类型,其余为无条件开放类型。管理上以需求为导向依法有序开放:无条件开放数据可直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需申请人提交包含应用场景、安全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数源部门需在明确用途和范围后开放,不同意需说明理由并提供法规依据。数源部门发现开放数据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或收到异议时,应立即中止开放并核实处理,同时建立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扩大开放范围。4.数据利用管理:强调以应用需求为导向探索多样化数据开发利用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前提下,调动行业协会、院校、企业等多方参与公共数据价值开发,通过数据开放、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公共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利用。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开发获得的财产权益受保护。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需推动构建规范的市场运营体系,建立授权运营、流通交易等规则机制,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同时鼓励科研院所、市场主体及个人利用开放数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发展。(三)保障措施部分1.安全管理: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国安、网信等多部门按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安全工作规范与保护措施,指导督促全流程安全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定期开展安全测评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公共数据使用主体需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2.保障监督:明确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公共资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其共享、开放和利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评估机制,监督公共数据管理等工作,评估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参考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提供公共数据目录,向公共数据平台汇集公共数据,是确定本单位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需建立资产登记和动态管理机制,汇总登记本级公共数据资产,各机构负责本机构资产登记并接受指导。主管部门同时实施日常监管,与有关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开展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对失信行为依法约束;指导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的管理和风险研判机制。数据使用主体若发现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可通过平台反馈,数源部门需及时核实处理,存在争议的由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报本级政府决定。3.相关责任: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存在未按规定做好数据目录编制、共享开放等工作,逾期未办理共享开放申请,无法定事由拒不提供符合标准的数据或整改不合格数据,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公共数据使用主体若利用数据获取非法利益、滥用权益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违反使用协议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等,相关部门应督促改正并暂时关闭数据获取权限,未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理。此外,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四)附则部分明确其他财政预算部门参与本市公共数据收集、管理和应用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