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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十条举措(2026年)》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6-05-2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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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十条举措(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5月7日 

(本文有删减)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十条举措(2026年)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推动自贸金融增长10%以上。探索跨境算力服务结算模式,促进中蒙跨境移动支付互联互通。探索开发涉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金融机构)

二、加大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增加农牧业领域金融供给,全区农畜贷授信超百亿元。开展沙戈荒大基地千亿授信行动,能源类企业新增授信不低于500亿元。增强对稀土产业集群的金融服务能力,稀土类企业融资增长10%。(责任单位:包头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金融机构)

三、推动金融机构年内新增科技贷款800亿元,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优化扩大科技型企业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保险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四、支持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全年累计发行规模500亿元。充分运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工具,推动1个以上项目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管理局)

五、推动金融机构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500亿元再贷款资金,其中,民营企业再贷款90亿元、外贸再贷款再贴现30亿元,加大对民营企业、支农支小、外贸、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服务消费与养老、数据、算力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金融机构)

六、实施大宗商品信用证百亿计划,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出台差异化授信政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大宗商品企业专项授信超100亿元。(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金融机构)

七、推动全区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50亿元。设立科技创新投资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八、加力推进企业上市“天骏计划”,持续开展资本市场服务月活动,实现年内新增上市企业1至2家、辅导备案企业扩容至10家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内蒙古证监局)

九、提升农业保险精准理赔覆盖面,将理赔指标纳入保险机构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大灾理赔绿色通道,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各保险机构)

十、按照应贷尽贷原则,加大财政金融协同支持清欠工作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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